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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技巧
 

法律文体翻译的理论

  发布时间: 2009.10.15
      法律文体是法律和语言的结合体,故翻译必然要从这两方面着手。法律翻译的目的,是产生一个和原法律文本在功能和传意方面都尽可能对等的文本,从而维护某个法律文件在不同语言国家和地区在理解和应用方面的统一和协调。所以,法律翻译涉及的不仅是语际转换,同时还涉及不同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理念、法律文化、法律概念、法律框架、法律制度等的转换。
      在法律翻译的理论方面,应该说,对等理论(equivalent theory)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等”的翻译思想是在19世纪中叶开始显露端倪并一直持续到20世纪的。1953年,苏联翻译理论家费道罗夫从前辈译论家斯米尔诺夫的“等同翻译”概念中汲取了营养,并正式提出了“翻译对等”的理念。他认为,所谓翻译,就是用一种语言把另一种语言在内容和形式不可分割的整体中所表达出来的意义准确而完整地表达出来的过程。原文与译文的对等对应关系是指原文的整体话语与译文的整体话语的对等(李成滋、刘敏,1990)。对对等理论贡献较大的显然是美国翻译理论家雅各布森与奈达。雅各布森在论述各语言之间的非对等关系和翻译完全对等的难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差异的对等”的观点(Jacobson,1959)。奈达的贡献在于他综合了信息论、交际论、符号论和接受美学的合理内核,提出了“动态对等”(后将其改为“功能对等”)的翻译理论。奈达强调的是两种语言的接受者的感受和接受效果应该大体相同,追求的是两种效果之间的基本对等(Nida,1964:159; 1969:25)而非有些人理解当中的完全的数学意义上的等值(持有此类观点的还是大有人的,并为此争辩说什么“完全等值在翻译中是绝无可能的”云云,由此怀疑奈达理论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即“The readers of a translated text should be able to comprehend it to the point that they can conceive of how the original readers of the text must have understood and appreciated it'’,或“The readers of a translated text should be able to understand and appreciat it in essentially the same manner as the original readers did'’(Nida, 2001).再后来,英国的卡特福德于1965年提出“篇章对等”的理论(Catford,1965)。凯德提出了全额对等、选择性对等、近似性对等和零对等的分类,从词汇层面论述了翻译的对等观(Kade,1968)。科勒则把翻译对等具体分为外延对等、内涵对等、语言规范对等、语用对等和形式美对等(Koller, 1979/1992)。显然,他们强调的都是模糊的、相对的对等,而非非常明确的、绝对的对等。这正是值得称道和欣赏之处,也是颇为遗憾地被很多人误解或曲解之处。
      将对等理论应用到法律翻译中,就要求在两个方面达到对等,即法律知识方面和语言学知识方面。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翻译者必 须是法学家的同时,还必须是语言学家。翻译者需要“与时俱进”地在法学领域内与世界潮流有更多的接触与互动,了解比较法律文化学,以 求更加准确地把握翻译的本质和内涵。当然,对比较法律文化学的学习和了解必须是横向的,即对比不同法律体系在同一时代的异同;这种对比还必须是纵向的,即对比同一法律体系在不同时代的表现和异同。如此这般,…才有可能创造出尽可能对等的法律文本,从而在异语言地区顺
畅地传播和实践,而不会为法律事业和工作带来困难和损失。
      德国功能派理论同样对法律文体翻译有指导意义。德国功能派翻译学学者汉斯·弗美尔(Hans Vermeer)提出了翻译目的论,强调译者的目标(skopos)决定翻译行为过程。目的论注重的是翻译的互动及语用层面,主张目的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着接受者的不同而变化(Shuttleworth,2004:4)。译者采用的翻译策略是目的决定手段。图里则将目的论描述
为一种可供选择的以目的语为中心的翻译策略(Toury, 2001: 25)。  
      将此理论与法律翻译实践相结合,那就是说,翻译预计要产生的法律文本决定一切,无论是源文本的形式还是内容,无论是翻译的过程还是性质,无论翻译者采用的是直译还是意译、归化抑或异化,法律翻译的目的决定一切。所以,应该注重翻译过程和翻译目的的互动与沟通应该注重翻译中的互动层面。所以,应该根据不同的接受者而变换翻译目标。如法律文本翻译的目的是为了普法宣传及教育,则应该尽量采用浅显的语言翻译出一个一般民众易于接受的文本;如法律文本翻译的目的是为了产生一个供法学家或其他专业人士研究的文本,则应该尽量采用原汁原味的术语、结构及表达,翻译出学术性强、有深度的译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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