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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权利要求的第一个字就是“a/an”,它的翻译一直困扰着译校人员和专利代理人。如果每遇“a/an”就译成“一”、“一个”和“一种”,译文就非常琐碎;如果不译出“a/an”,又担心会忽略了某一技术特征的数量。如何译才能准确、简练呢?
在《剑桥高级学生字典》中,当“a/an”用做不定冠词时,解释为:“…used before a noun to refer to a single ting or person that has not been mentioned before ,especially when you are not referring to a particular thing or person ,or you do not expect listeners or readers to know which particular thing or person you are referring to ”
在“Webster’s Online Dictionary” 中,当“a/an”作为不定冠词,解释为: “A and an function primarily as the indefinite forms of the grammatical article in the English language”
…
In addition to serving as an article , a and an are also used a synonyms for the number one ,
As in ‘ make a wish’ , ‘a hundred’. An is an older spelling of ‘one’.”
仅就语法而言,既然“a/an”是单数名词前的不定冠词,在权利要求书中将它理解为“一”、“一个”或 “一种” 应是可以的。那么,是不是在专利文献特别是在权利要求书中,都要将“a/an”译为“一”、“一个”或 “一种”呢?
目前,我国专利界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每遇“a/an”都要译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专利文献(特别是权利要求书中),将“a/an”译为“一个”是不确切的,可以不翻译。
作者认为:“a/an”是否翻译,不论是在电子、机械还是化学领域都不可一概而论,选择不同译法的基点是:
1. 表述本身是否清楚?
2. 是否会影响保护范围?
3. 在汉语中,如果名词前没有数量词限制,对该名词表示的数量也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4. 在标准的英语中,不定冠词的含义。
5. 如同并不是每篇汉语文章都是准确无误的一样,英语的原文也不会句句都符合标准语法,可以更多地结合说明书中的实施例等部分的描述,全面地理解“a/an”的含义。
要想翻译准确,就应先了解原文的准确含义。关于“a/an”在美国专利文献中的解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两个判例可给我们很好的说明。
在1999年9月15号Elkay Mfg . Co.诉 Ebco Mfg . Co. 的判决中,审理法官认为:虽然“a/an”可能会表示“一个”,但是说明书的内容,“a/an”也可以表示“一个”或“多于一个”。在2000年8月18日KCJ Corporaion诉 Kinetic Concepts, Inc.和KCJ Therapeutic Services, Inc.的判决中,法官更进一步解释了权利要求书中“a/an”的含义: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书是开放式的,具有“包括”这样的过渡词,那么其中“a/an”应被理解为“one or more”,即“一个以上”;在专利权人对部件的数量有明确的表示的情况下,“a/an”应被解释为“一个”,但这种情况极少;有时即使在说明书给出的实施例中,某一特征的数量确实只为一个,也不能认为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特征前的“a/an”就一定指的是“一个”。
仔细研究法官的判决,我们认为对于“a/an”的解释与语法书中的含义并不矛盾:
第一,法官在判决中确认,在一个封闭式的权利要求中,“a/an”只能理解为单数,这与一般的语法书的解释是安全相同的。
第二,在开放式的权利要求中,“a/an”后面的特征的数量不仅可以是单数,也可以是复数,根本原因并非“a/an”本身,而是由于它是一个开放式的权利要求。例如,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写道:“a kind of cup, comprising a handle”,按照通常的理解,翻译成“一种杯子,其包含一个把手”,在对这样一个开放式的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并不影响我们这样理解:该杯子必须包括一个把手,除此之外,还可能杯盖、杯托等其他部件,把手也可能是两个。
第三,即便是在一个开放式的权利要求中,如果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有关于某一特征的数量为一个明确的表示,那么权利要求中的“a/an”也必须翻译为“一个”,但这种情况可能很少。
但即使不定冠词“a/an”在开放式的权利要求中具有“一个以上”的含义,法官也没有要求专利权人修改其在权利要求中的用语,删除其中的“a/an”,而改用“one and more”。我们在翻译“a/an”时,也不应笼统地认为译作“一个”就是不确切的。
对于一个带有封闭式的过渡词的权利要求,其中的“a/an”必须译为“一”、“一个”或“一种”等表示单数的形式。
对于一个具有开放式的过渡词的权利要求,如果译者在译出正篇说明书后,不能确定说明书对某一特征的数量是否有明确的限定,建议译者应将权利要求书中的“a/an”译为“一个”或其他可表示该名词为单数的形式,这样不会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当然,如果译者可以确定某些特征的数量确实不仅限于“一个”,那么权利要求书中的“a/an”也可不译,例如在“a kind of cup, comprising a handle”一句的翻译中,不论是译为“一种杯子,包含一个把手”还是“一种杯子,包含把手”,甚至是“杯子,包含把手”,都正确。
对于译者来说,一方面要考虑权利要求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另一方面还是要考虑说明书中是否有对某些特征数量的明确或隐含的限定,这个要求可能不太合理,甚至专利代理人也很难预料一份专利最终会发生什么变化。作者建议:在翻译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时,如果某一特征是首次出现,还是应将“a/an”的单数名词的性质表达出来,由于一份专利申请存在很多修改的可能,译出“a/an”不失为一种稳妥的方法。
表达名词为单数形式的方式很多,除了“一”或“一个”等外,还可以借助指示代词来表示表示名词为单数,如“该”、“这个”、“此”等。
有些人担心,如果译出“一个”的话,可能会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在汉语里存在着大量的类似的表述方式,如: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中要求“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每个懂汉语的人都会理解它的意思:至少三棵,六棵也不违反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不定冠词“a”是不能与不可数名词连用的,因为当名词为具体物质和材料时,这些物质和材料不被看做是独立的个体。但有时我们在专利文献也会看到连用的情况,如“A method of selecting a salt for making inclusion complex”此时的不可数名词“salt”转化为表示“一种类型”的可数名词,再加上“cheese”是一种特定事物的统称。“a cheese”则表示一种或一类奶酪;同样,“wine”是葡萄酒的统称,“a wine”则表示一种葡萄酒。因此,在涉及化学专利文献的翻译中,不能笼统地说“a salt”中的“a”不能译为“一种”。与这种情况相同的词还有:“beer”,“coffee”,“detergent”,“jam”,“meat”,“medicine”,“metal”,“paint”,“perfume”,“sauce”,“tea”,“wood”等。
当然,根据英语本身的定义,“a/an”还有其他一些含义,译者要根据具体内容来确定译法。
本文发表于:北京三玛三玛新诺翻译公司-专利翻译知识专区
摘自《专利文献的英汉翻译》,作者:庄一方 |